頂樓加蓋一定要拆嗎?不動產訴訟律師這樣保住頂樓違建

買到頂樓加蓋以為賺到,結果被告拆屋還地?

台灣最美的風景是頂樓加蓋,早年建築法規及風土民情影響,老舊房子頂樓加蓋屢見不鮮。然而這也成為現在訴訟中常見的一種不動產糾紛類型—-拆屋還地(拆除頂加)。

只要未經全體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,任何建物所有權人都有權以個人名義提起拆除違建的民事訴訟,同時請求相應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
頂樓違建被告,一定要拆嗎?

案例:小花買了頂樓,順便一起買了頂樓加蓋,原以為賺到,結果第二年就因為跟鄰居相處不佳,樓下鄰居提告拆除頂樓違建,小花聽說這種頂樓加蓋的拆除訴訟,被告都有很高機率敗訴,急忙尋找律師協助。

律師經過分析後,發現小花的頂樓加蓋與一般頂樓加蓋不同,很特別的是,小花家的頂樓加蓋並沒有與各樓層連接的樓梯,只有通往小花家中的室內梯。律師抓住這點進行多方證據調查,最終成功守住小花的頂樓加蓋,不用拆除。

被告拆除頂樓加蓋,會怎麼樣?怎麼做可以減少損失?

「每個拆除頂樓的案子背後,一定都有其他真實原因」

鄰居不交惡,一旦交惡那真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

原告提起訴訟後,法院會進行調解。如果調解達成,則無需進行訴訟。此類案件往往被告較為弱勢,原告往往氣焰高漲不願意調解,所以在調解前可以先提出充分的證據和主張,有助於使原告願意態度軟化進行和談。如果調解不成,進行審理,法院會派地政單位進行現場考察,測量違章建築的面積與位置,然後安排開庭進行審理。

我被告拆除頂樓違建,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保障我的權益?

建議與律師討論,擬定整體訴訟策略後,尋求證人的協助及證物蒐集,往往這類案件要想守住頂樓,必須從房屋增建時的時空背景下去討論,如果被告自己也不清楚增建物的由來,律師調查起來會處處掣肘。

被告拆除頂樓加蓋,我可以主張默示分管契約而不用拆除嗎?

被告最常見的抗辯就是默示分管契約,簡單來說意思就是頂樓加蓋在這裡很久了沒有人反對過。但實務上要成立默示分管並沒有這麼容易,也不是沒人反對=分管存在,與一般人民對默示分管的定義會有出入,也是為什麼很多被告自己打訴訟,打到最後敗訴還不知道為什麼輸的原因,默示分管依照最高法院見解:
「再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,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,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,對各自占有管領部分,互相容忍,對於他共有人使用、收益,各自占有之土地,未予干涉,已歷有年所,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。又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,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,除有特別情事外,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,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,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(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27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」

「再按共有物分管契約之成立,應由共有人全體以協議訂立,明示或默示均可,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,惟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,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,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,倘單純之沉默,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,在一般社會之通念,無從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,即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。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08號判決

法院近期實務多認為,單純沉默不能直接等於默示分管,因為鄰居間顧及友好,隱忍不發,很常見,人家沒反對不代表人家有同意,因此,究竟何種案件能夠主張默示分管,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後才能定奪。

那我該怎麼主張才能守住頂樓加蓋

筆者辦過的拆除頂樓案件,為數不少,然而此種案件被告較為弱勢,若希望勝訴,需要對於增建物增建過程有全盤的理解,在增建過程、增建前、增建後,增建時點、增建態樣、其餘樓層之增建情況,全盤納入考量,用蛛絲馬跡拼湊成巨大蛛網,才能一舉推翻原告主張,在這過程中,也可隨時釋放談和解的友好意願,增進互利。所以,縱使被告普遍處於弱勢,仍然可以降低損害、甚至如本件案例取得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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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人問我們Z世代喜歡什麼?我們說喜歡錢。討厭什麼?討厭別人拿走我們的錢。我們考上律師多久?跟你戴口罩的時間一樣久。疫情時代厭世又溫暖,兩位林氏律師帶你航向偉大的訴訟航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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豐富辦案經驗,溫柔理性而堅定,因為深知訴訟會改變一個人的人生,在辦案上更多了一份使命與責任。

始終認為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更像「合作」關係,訴訟的目的、大小細節、風險評估均須清楚討論。訴訟是動態,瞬息萬變,不畫大餅、不開空頭支票、認真細心,才能研擬出最符合當事人需求的訴訟策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