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起訴狀範例下載(惡疾)

家事起訴狀
原告: 住:

出生年月日:
電話:
被告: 住:
出生年月日:
身分證統一編號:
為請求離婚,依法起訴事:
訴之聲明
一、 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二、 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請求依據
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、民法第1052條第2項
事實及理由
程序事項
一、 按「確認婚姻無效、撤銷婚姻、離婚、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,專屬下列法院管轄:一、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。」、「夫妻之住所,由雙方共同協議之;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,得聲請法院定之。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。」民法第1002條、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 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裁判離婚,查兩造現共同居住於 ,且原告之戶籍地亦為 ,依上開規定應專屬 鈞院管轄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 事實梗概
一、 原告與被告於民國xx年間結婚,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。
二、 然…….故被告之疾病對兩造夫妻間共同生活顯已構成障礙,客觀上難期待維持此段婚姻。
貳、法律理由
一、按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,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。所謂不治之惡疾,乃為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。惡疾之中或許有傳染性極強,或為常人所厭惡者,但此不為惡疾之絕對的要件。現代已不可僅由種族衛生或健康之見地,同時需由夫妻共同生活之立場,於身體機能有礙,而為常情所厭惡,決定是否為惡疾。(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24號、30年上字第1798號、32年上字第6681號判例參照)。
二、次按「所謂『不治之惡疾』,應解為任何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,已構成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,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,尚不以該疾病有傳染性或為常人厭惡者為必要。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9號民事判決參照。
二、再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,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,有妨礙之情形,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(同院79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……已喪失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能力,已嚴重影響兩造夫妻正常生活,兩造之婚姻現僅存形式,無法相互協力維持共同生活之圓滿,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,已構成夫妻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障礙;兩造間之婚姻因被告……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,不論其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被告,均足認兩造間婚姻已達客觀上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,一般人若處於原告同一情況下,亦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,足見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。
貳、 聲請調查證據
一、 懇請 鈞院向
(一)醫院
調閱被告之完整病歷資料。
二、 懇請 鈞院將被告上開病歷送請鑑定是否為不治之惡疾。

參、 綜上所述,懇請 鈞院鑒核,賜判如訴之聲明,以維原告權益,是所至盼。
謹 狀
臺灣 地方法院家事庭    公鑒
附件、證據名稱與件數(均為影本各乙件)
原證1:
原證2: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具 狀 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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豐富辦案經驗,溫柔理性而堅定,因為深知訴訟會改變一個人的人生,在辦案上更多了一份使命與責任。

始終認為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更像「合作」關係,訴訟的目的、大小細節、風險評估均須清楚討論。訴訟是動態,瞬息萬變,不畫大餅、不開空頭支票、認真細心,才能研擬出最符合當事人需求的訴訟策略。